人大代表2010-04-26 00:00:00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沧州市委员会 浏览:38329次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由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产生方式、权力义务、活动方式和特别保障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会议期间,代表可以依法审议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参加对提交大会审议的各项法律草案、报告、决议草案的表决,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各个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代表有权依法开展视察,组织代表小组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人大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他们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为便于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关法律还为各级人大代表开展工作制定了各种特别保障条件,如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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