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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提案的办理

    2010-04-26 00:00:00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沧州市委员会 浏览:30615

    政协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单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沧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提案者作出答复。

    承办单位要实事求是地解决提案所提出的问题,凡是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对因条件所限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承办单位当年的提案基本办理完毕后,应当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

    各承办单位应当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提案办理工作,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建立健全承办工作制度,规范承办工作程序,保证办理质量。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承办单位要在接到提案后5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提案者作出答复。闭会期间的提案,要在收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答复函应当切实回答提案中的问题,文字要精练,格式要规范,由单位领导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答复函应直接寄送第一提案者1份,并附《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反馈意见专用信封。答复函要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面对面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认真对待,专题研究,再次答复。提案者对承办单位的走访应积极配合。

    办理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县(市、区)政协提出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该组织的意见。

    提案者收到承办单位答复函后,要认真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在15日内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可会同提案者以座谈协商、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等形式,积极开展督办活动。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提案,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的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分别由政协主席会议督办、主席和副主席分包督办。

    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各县(市、区)政协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并提出督办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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