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2010-12-30 00:00:00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沧州市委员会 浏览:9383次民进运河区综合支部会员 王艳 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是发展现代农业、构建新型农村组织管理体制、引导教育和服务农民、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农村经济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用足用活中央和省“三农”政策,活力明显增强,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发展仍相对滞后,主要原因是: 一、体制惯性的挤压。我国“三农”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现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挂靠在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水利、林业、粮食等多个系统,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难以实现跨地域、跨系统、跨所有制发展。 二、法律支持的滞后。除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目前我国对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无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政府干预的不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许多用行政手段“捏合”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转十分困难。 针对以上情况,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一、培育中介组织,转变政府职能。支持鼓励农业专业中介组织、农村经纪人的发展,把那些不属于政府的职能逐步交给他们承接,政府将工作重点放在政策引导、法规监督、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上来。 二、深化供销社、信用社等合作组织的改革,在体制机制上向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看齐”,使其真正成为农民自愿参加、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三、充分发挥农村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支持引导这些群团组织做好向所联系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鼓励他们带头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组织。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实行合作经济组织“扎口管理”,防止多头管理、部门分割;或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办理手续和程序。 五、对尚处于萌芽阶段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坚持边培育、边规范,先实行备案管理,待运作规范、具备登记条件后,再逐步将它们纳入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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