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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管理若干问题的建议

    2011-12-31 00:00:00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沧州市委员会 浏览:22649

    关于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管理若干问题的建议

    沧州代表团   高九成代表

    近年来,随着全省城市三年大变样工作的深入开展,我省各市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城市旧房拆迁、改造、新建过程中,一大批新建住宅小区拔地而起,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和提高。然而,这些新建住宅小区在开发、管理和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令许多业主不满,这方面的纠纷和矛盾不断增多,有的地方甚至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主要问题如下:

    1、相关合同条款不完善严重损害了业主利益。突出表现是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定制式《购房合同》时,条款中没有对住宅中原本属于业主的土地所有权进行说明,给了开发商高价销售住宅地下车库或车位的机会,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开发商设置购房陷阱,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时,故意隐瞒或模糊与业主利益息息相关的条款内容,没有对车库车位的租赁买卖使用、物业收费的起收时间、可视对讲系统和热计量表收费、装修押金及装修期间电梯货运费等进行约定,而当交房时开发商又以收取这些费用为由,将其中的一些项目和不合理的收费强加到业主头上,即使业主完全履行了《购房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业主也拿不到新房钥匙,有的业主为了拿到钥匙不得不报警。

    3、开发商违约交房。不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交房,致使业主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入住,如房屋外的道路硬化、绿化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和条件,这种违约的情况比较突出,且无人管理。

    4、捆绑收费、搭车收费现象严重,管理缺失。投入使用的新建小区,有的物业管理不到位,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就把物业管理费捆绑到取暖费一起收,造成不交齐物业管理费就不能领取供暖用户交费卡,不能按时取暖,引发群体事件。人们经常见到《入住通知书》里,房地产开发公司单方面在《购房合同》之外巧立名目强行收费、乱收费,如要求业主另行交纳楼宇可视对讲系统室内分机费、热计量表费;交房时,业主没有装修却被要求交纳装修押金、电梯货运费、装修垃圾清运费。

    5、公共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透明。开发公司或临时物业公司(大多是开发商自己兼任)替有关单位征收的公共维修基金、天然气开户费、热计量表费等费用,开发商没有或不向业主出示书面收费许可,高于成本价随意收费,甚至拒绝提供带有正式收费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使广大业主更加怀疑这些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的合理性。

    6、房产证发证迟缓,业主苦苦等待。一些地方新建小区早已投入使用,但业主们的房证却迟迟拿不到手,短的几个月,长的过一年。是有关部门办事拖拉,还是开发商有意拖延,人民群众多有怨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有关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为此,我建议:

    一、尽快完善配套法规。根据《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我省商品住宅制式《购房合同》的具体条款,明确住宅楼下土地所有权属,责令开发商按照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将车库或车位出售或租赁给有需要的业主,严禁开发商弄虚作假。

    二、尽快制定全省统一的新建住宅收费范围、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把天然气开户费、公共维修基金两项费用统一计入购房价,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防止开发商超标准乱收费。房价之外的其他收费,必须出具物价部门的书面收费许可;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物业管理费、电梯使用费等的收取时间,应规定在业主委员会(而非临时业主委员会)成立当月或次月开始收取。

    三、加强管理,提高部门办事效率。对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乱收费、搭车收费、捆绑收费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物价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住建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对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的开发商和业主,要缩短办理周期,及时发放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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