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城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建议2010-04-27 00:00:00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沧州市委员会 浏览:8228次李刚 执笔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坚持和发展“三为主”工作方针,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推动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群众的婚育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按政策生育日益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全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全面得到了落实,在城区推行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新体制取得显著成效。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一些新问题、新困难也相应产生,主要体现在城区利益导向机制落实难。 一是辖区单位独生子女各项奖励落实率低,特别是面临破产、已破产单位的职工和无业人员身份、归属难确定,财政投入压力过大,使奖励难以兑现。 二是社区无业居民(含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各项奖励无法落实。经初步测算,仅市区符合奖励政策的纯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区辖企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每年合计约需奖励资金上百万元,区级财政无力独自承担。 三是严重影响了市区无业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看到周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了奖励政策,而城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却迟迟不能兑现,纯居民计生家庭从内心感到不平衡,严重挫伤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适必影响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一)强化领导。及时将计生政策、人口理论知识纳入各级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把人口计生工作同全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纳入全区经济总体规划,实现一手抓经济,一手抓计生,两手抓,两手硬,将落实城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领导的重视程度。 (二)加大投入。强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对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预算安排优先考虑计划生育,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安排到位,拨付到位,确保计生经费投入力度达到上级规定标准,积极兑现计划生育家庭各项奖励。 (三)分担奖励。建议对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制,对独生子女父母的所有奖励按照国家、省、市、县(区)实行按比例分担原则,减轻基层财政负担,更有利于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激发共同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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